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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作时间驾驶公车发生事故能否算工伤?
山西法治时讯网
时间:202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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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需要满足“三工原则”,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另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也算工伤。
但此案的情况比较复杂,因为A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并没有直接返回单位(项目部),而是参加了宴会和娱乐活动,之后在返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这期间的时间是否算作工作时间?或者说,他的返程路线是否属于合理的下班路线?这里的关键点在于,A等人在完成采购任务后,是否属于“下班途中”,以及他的偏离路线是否合理。
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杜向明表示,本案中,A等人在完成采购后,参加了宴会和KTV娱乐,这些活动显然属于私人娱乐,与工作无关;并且从采购结束到宴会开始之间的时间可能已经超出了工作时间的范围。返程时距离采购结束已经过去了好几个小时,且中间进行了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交通事故与当晚大雾有关,A未饮酒,不存在违章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但是作为驾驶员,他未充分估计到大雾、夜间行车可能对交通安全造成的隐患,未做到安全行车,因此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综合分析,A等人因为绕道进行私人活动,导致返程路线和时间超出合理范围,不能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进而无法认定为工伤。
法条索引: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需满足:1.合理时间:往返工作地与住所地的通常时间;2.合理路线:往返的必要路线(允许合理绕道,如顺路买菜、接送子女)。(刘云峰)
责编:刘中青
校对:李东升
审核:唐亚妮
来源: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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