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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单中”被撞,“隐形损失”谁来承担?
法官:由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肇事方赔偿合理停运损失
一般交通事故发生后,若涉及人员伤亡,受害者可以向肇事方及保险公司主张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但若因事故造成网约车受损无法运营,致使车辆“误工”,需要赔偿损失吗?损失又该谁来承担?近日,芮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该院依法判决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肇事方,赔偿网约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理停运损失。
段某驾驶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新能源汽车从事网约车工作,并办理了营运所需的相关资质。某日,程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汽车与段某驾驶的新能源汽车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段某不负事故责任。
本次事故导致段某驾驶的新能源汽车在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修理了31天。程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双方对网约车的停运损失费产生了分歧,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将程某某及保险公司诉至芮城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停运损失10392.4元。
芮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新能源汽车具有合法的网约车运营资格,其主张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停运损失,合理部分应予支持。被告程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停运损失应由被告程某某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及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投保人也已签字确认。根据原告提供的车辆修理机构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在地出租汽车管理处的证明,法院酌情认定被告程某某赔偿原告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停运损失5000元。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停运损失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计入交强险赔偿范围。关于商业三者险是否赔付应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如果保险公司已就停运损失免责的条款对投保人作出提示和说明,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在这种情况下,停运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承担。
本报记者 南 辽 通讯员 聂向旭
责编:刘中青
校对:李东升
审核:唐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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